近日,我院执行局责成被执行人龙某交纳欠款1700元,并对其处以罚款2700元。这是我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提高罚款金额,破解执行难题的又一实例。
2005年2月25日,我院对蒋某、蒋某某与龙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蒋某、蒋某某欠款17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龙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扬言“家里有钱也不还”,法院执行人员做其工作无效,遂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近日,我院执行局责成被执行人龙某交纳欠款1700元,并对其处以罚款2700元。这是我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提高罚款金额,破解执行难题的又一实例。
2005年2月25日,我院对蒋某、蒋某某与龙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蒋某、蒋某某欠款17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龙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扬言“家里有钱也不还”,法院执行人员做其工作无效,遂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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