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我院副院长蔡咸军在忙完手中的工作后,带领立案庭法官驱车来到距县城百里的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将工程款和工资合计54294.48元交到蒋作富、唐世丙、程星斌等22人手中。
2007年初,祁阳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安家村承包烤烟基地水渠灌溉工程,由于工程量大,时间紧迫,约定部分开挖清运回填土方工程由该村村民完成。蒋作富、唐世丙、程星斌组织该村村民20余人积极筹资出力,按期完成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结算,被告祁阳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我院。
我院受理后,立案庭梁庭长决定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安排立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很快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共计54294.48元。并于当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立案庭法官通过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被告交来的工程款和工资。考虑到原告方离县城较远且人数较多,来法院领取案款不方便,分管立案庭的蔡咸军副院长决定亲手将工程款和工资交到蒋作富、唐世丙、程星斌等22人手上。
村民们看着手中的工程款和工资,无不激动地说:“本来还不知道要跑多少趟、过多长时间才能拿到钱呢,没想到法院不但给我们彻底化解了纠纷,还这么快就把钱给我们送来了。感谢人民的好法官,谢谢你们啊!”傍晚时分,当法官们离开时,心情激动的村民放起了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