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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
作者:唐明生 赵江林  发布时间:2011-06-02 17:02:01 打印 字号: | |
  江华法院网讯 5月3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谋正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谋正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发出该院第一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谋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谋正在游戏室玩“赌马”机游戏时与左吉红发生争执。李谋正纠集本村青年李贻温、李谋毅等人与左吉红一方进行斗殴,共造成五人受伤。犯罪后,李谋正逃离现场,2011年4月2日被广州警方抓获。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在游戏室赌博的恶习,因此法院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若在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罗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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