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法院网讯 7月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该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5月14日14时,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沱江镇白泉村沿G270国道自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造成唐某脸部和牙齿受伤,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并将唐某送至医院抽血检验,报告显示唐某的血乙醇浓度为221.64 mg /100ml,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血乙醇浓度80mg/100ml的醉酒认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危害结果较轻,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