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法院网讯 1月20日,被执行人周某主动联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17万元转至了法院账号,这是该院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法院执行公告后,又一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款结案的案件。
李某与周某、王甲、王乙的合伙协议纠纷,经江华法院和永州市中院一、二审判决生效,周某应赔偿李某砖厂两年承包收益金17万元。2013年12月,因周某拒绝赔付,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周某,让其积极给付赔偿款,但周某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赔付。1月8日,江华法院在该县电视台播出公告,要求所有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起一个月内,主动联系我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妨害执行的人员和单位,该院将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该院将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周某看到公告后,主动打电话到法院询问有关情况,得知如果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生意和旅游、购物、置业等各方面有多有不便,于是决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日一早,他将17万元转至了法院账号,这起案件也在一个月之内得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