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法院网讯 “小型轿车前挡玻璃的换件费用由谢某承担;除以上条款规定外,当事人各方在本起事故中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起事故就此结案。”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谢某、王某某关于确认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经过审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据悉,近年来该县交通事故数量日益上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江华法院积极探索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新模式,于2013年1月成立了常驻县交警大队的交通巡回法庭,提前介入纠纷,实现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赔偿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立案审理的无缝对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015年以来,四起案件的当事双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交通巡回法庭当天受理、当天确认、当天送达、当天结案,给申请人吃下了定心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