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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法院:证人出庭首签“保证书”
作者:何少萍  发布时间:2015-05-15 09:06:46 打印 字号: | |
  江华法院网讯 原告李某、甘某的儿子在被告义某的修配厂里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告要求被告义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义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承担而拒绝赔偿,原告将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义某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5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审判长在庭前详细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在认真阅读保证书后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是该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

  今年2月4日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为此,法院制作了“证人保证书”,内容有证人信息、保证内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释明,既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又树立了司法威严,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兮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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