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法院网讯 9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辗转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涛圩镇等地,一天内成功执结了三起案件。
原告程某天、程某海与被告鱼某、李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鱼某、李某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万余元。被告鱼某、李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多次执行无果后,江华法院执行干警以秋季执行大会战为契机,果断出击,由分管领导带队,迅速赶往河路口镇,找到被告人鱼某、李某做思想工作。李某表示这笔款项他已付两万多,再给有困难。在倾听了鱼某的困境和难处后,执行干警表示理解,但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若鱼某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工作,鱼某、李某终于同意当场给付1.6万元,并答应剩下的1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在这起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干警用盒饭解决了午餐,迅速赶往下一个被执行人家,继续执行工作,直至晚上七点。
据悉,当天,江华法院执行干警共执行完毕三起案件,执行标的额6.6万余元,其中包括一起十几年前的执行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