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2月18日,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将步行的洪某某撞成重伤,构成4级伤残,蒋某被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支付了近九万元医药费后外出务工不再理会,洪某的家属遂将蒋某告上法庭。2014年4月3日,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蒋某赔偿洪某剩余损失共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蒋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5月8日,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方打听在广东找到蒋某,促使蒋某与洪某达成和解协议,三年内付清赔偿款。在陆续支付十万元后,蒋某因开办的工厂需资金周转再未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2017年6月15日,江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蒋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将此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第二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蒋某立案侦查。2017年12月5日,蒋某在广东中山某酒店住宿时被抓获,随即被刑事拘留。蒋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与洪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经侦查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5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江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蒋某在抓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