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某建设公司在准备参加招投标之际,发现无法参与招投标活动,多方咨询后,才发现自己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具有招投标资格……
原来在2012年7月,该建设公司与伍某某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但却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和利息。2015年,经江华法院组织调解,该公司偿还了20万元货款,但剩余的13万元却一直找借口拖欠不还。此案在伍某某的申请下于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承办法官约谈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了还款日期,但被执行人“言已出,行未至”。此后承办法官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伍某某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向江华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江华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案件终结执行。
案件程序上虽然终结执行,但是案件实质上却一直在继续。江华法院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公司已经变更公司名称为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是执行法官马上通知伍某某,并将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仍无法查询到被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将更名后的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案再次进入终结执行程序。
此后不久,案件出现了转机。该建设公司准备参加招投标时,被告知不具有参加招投标资格,此时,该公司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建设公司及时偿还执行案款,此案历经一波三折终得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