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快了,都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了”,9月18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脸高兴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停地向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表达着感激之情。
2018年4月3日,张某某驾驶有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所受伤害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赵某某仅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沟通无果后,张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迅速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反馈信息中有一家银行流水显示赵某某每月定期有一笔工资款转入,虽然目前该卡余额不足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但是可以判断赵某某有收入,并且具有偿还能力。于是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赵某某,并告知赵某某若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某接到办案法官的电话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委托律师前来法院沟通协调。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有效沟通,最终赵某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并委托律师将案款一次性交付给了张某某。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八天,高效办结的背后是承办法官与办案工作人员执行经验丰富和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江华法院全力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