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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手段促村委会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王义勇 黄诗杨  发布时间:2020-07-21 10:55:13 打印 字号: | |

7月1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某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年8月,江华县某村委会因拖欠建设工程款,被江华法院判处支付蒋某某工程款五万余元。该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依法向江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该村委会,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其释法明理,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但该村委会迟迟不肯支付。此外,执行法官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等方式对该村委会公款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该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中,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了解到村账由镇政府代管。于是执行法官便对该村委会所属辖区的镇政府下达了划扣手续,但是没有得到该镇政府的配合与协助。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该镇政府进行罚款并上报县委政法委,拟对该镇政府年度考核进行扣分处理。该镇政府在得知法院欲对其采取上述措施时,急忙协调村委会,与村委会进行沟通。最终在镇政府的协助下,该村委会主动把执行案款打到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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