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驻县交警大队干警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场履行赔偿款20万元。
5月31日,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任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次日,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江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与任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江华法院驻县交警大队干警收到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考虑到案情较严重且当事人家属情绪较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邀请了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与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6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场履行赔偿款20万元,加上事故发生之时给付的5万元款项,共计支付赔偿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