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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华碧桂园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2 17:36:1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湘1129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源分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江华碧桂园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指定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为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管理人。

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3日前,向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万达广场11栋15楼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25000;联系人:何周斌19891975773、万珊198921789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华碧桂园德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地点等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蒋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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